明清时期契约文书数量多种类丰。各类契约文书的规范化和格式化
作者:未知 文章ID:78948 浏览:
【原文】
明清时期契约文书数量多种类丰。各类契约文书的规范化和格式化,意味着民众的契约实践及由此建构的社会秩序与运作机制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普遍化和统一性,形成了跨地域和制度化的特征。
传统中国契约基本框架主要有三个维度。一是政治性质的契约。从先秦时代的盟誓或盟约,到秦汉以降的约法,如《约法三章》《约法十二条》等,均为统治者单方面向民众宣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约”。二是私人之间通过合意缔结的契约。其种类和内容基本覆盏社会生活各领域,婚姻、交易、借贷、合股等以私人合意来建构社会秩序。三是介乎前两种间的具有建构共同体功能的契约,如家族或宗族、村落、商行及会社等制定的“约”。它们既有倡议者单方面宣示的“约”,也有参与者共同合议的“约”。这种类型的“约”,不仅具有支配性与合意性的混合因素,还体现了纵向关系与横向关系交叠的结构特点。就此而言,明清中国除了有通过法律建构与维系的身份社会,还有一个建筑在契约制度和礼俗习惯上的民间社会。因此,传统中国无疑是一个集身份、契约、礼俗于一身的复合社会。
这种民间契约秩序的形成有其原因。
其一,随着春秋战国时代土地私有化的产生发展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逐步形成了以小家庭为政治基础(赋税徭役)和社会基础(秩序结构)的局面。这种小家庭“共居同财”和“敬宗收族”,体现了法律及伦理的双重要求,唐宋以降“聚族而居”的大家族普遍存在,但以小家庭为单位的经济竞争和经济交往,仍是传统中国社会一个基本特点,是婚姻、田土、钱债、合股等常规契约得以滋生的领域。而笼罩在小家庭之上的宗族和以家族为基础的村落共同体的内部秩序,则成为法律难以深入管治的领域。于是,用以填补这一领域的宗族和村落层次上的家规族法与村规民约便运用而生。
其二,朝廷“基础权力”相对薄弱,不具备深度管治基层社会的能力,难以为民间契约实践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朝廷正式权力止于州县,州县在人员不足、经费匮乏及交通阻隔的情况下,官府根本不可能渗透到乡村社会,并对私人空间进行深度管治,从而给基层社会留出了活动空间。
其三,朝廷疏于制定婚姻、田土、钱债和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典章,缘于没能力严格执行采取“抓大放小”的治理模式——严格管控命盗犯罪,相对放任囯土细故事宜。这种治理模式的形成,有社会自生自发因素,也有朝廷自觉撤退因素;表明朝廷不愿意也很难制定全面规范契约活动的法律。明清里老介入解决婚姻、田土、钱债等纠纷,主要依据契约协定,情感、礼俗、惯例等也是重要参考。官府通常采取“民不告,官不理”态度,仅在私人契约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的场合才会适度介入。即使民告,官也未必理,很可能将案件推给民间社会,让其自行解决;即使官理,也往往采取“调处息讼”方式解决纠纷,而非依法裁判。
明清时期家规族法与村规民约成为建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措施,贴近生活实际,有其独特地位、功能和价值。
摘编自徐忠明《传统中国社会的家规族法与村规民约》)
【问题】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明清各类契约意味着社会秩序与机制有一定的普遍化和统一性,有跨地域和制度化特征。
B.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清中国还是一个以契约制度和礼俗习惯为基础而建构的民间社会。
C.以小家庭为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的局面是在土地私有化和户籍制度改革基础上形成的。
D.在私人契约因纠纷而起诉时官府才会适度介入,但通常采取“调处息讼”方式来解决。
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文章从三个维度介绍传统中国契约的基本框架,并对每个维度及其特征作了简要分析。
B.文章从三个层面来论述民间契约秩序形成的原因,这三个文段构成并列的逻辑关系。
C.文章列举里老和官府解决婚姻、田土、钱债等纠纷的做法时,运用了正反对比的论证方法。
D.文章是以总分总框架构思行文的,论证的主体部分呈现递进关系,论证层次清晰明了。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A.法律旨在维护身份秩序,打击各种犯罪行为:契约制度是一种维护民间礼俗的模式。
B.婚姻、田土、合股等常规契约是在以小家庭为单位的经济竞争和经济交往中产生的。
C.只要人员经费足够,交通便利,官府就可渗透到乡村社会,对私人空间进行深度管治。
D.因家规族法村规民约具有建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功能,所以朝廷权力自觉撤退。
【参考答案】
1.A
2.C
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