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价值
作者:未知 文章ID:80032 浏览:
【原文】
看得见的价值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也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道德限制。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刑法学者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对相似案件给予相同处理等法律原则,大体上可以视为实体正义的主要内容。但是,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观察,实体正义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于几乎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而案件在裁判结论形成之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公正标准,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
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还有一些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能为当事者所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判断。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主要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源于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法律程序的建立实质上是对个人自由提供的一种重要保障。这就使程序与道德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另一位大法官杰克逊(Jackson)曾就此作出过进一步的解释:“只有那些未经教化的粗俗之辈或者骗人的律师才会说程序是无关紧要的。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自由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实体法只要能得到公平和无偏见的适用,那么即使它再苛酷,也是可以忍受的。不要忘记,正当法律程序并不会使被告人成为惟一的受益者,它还是使政府摆脱一些错误的最好保证,而这些错误会不断地玷污一个司法制度,并注定以单方面的形式发生。”
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大理念,前者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复无常的,而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理念,而后者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在任何一种司法裁判过程中,无论是法官、控辩双方还是普通公众,所关注的往往是裁判的结果,而不太重视司法裁判的过程、步骤和方式。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司法官员出于效率、便利实用的考虑,还会故意地通过牺牲程序来保证某种预期的结果。司法制度中的“重实体、轻程序”也罢,行政管理中的“重手续”也罢,实质上不过是“重权力、轻权利”的表现形式。具体到诉讼领域,这种对国家权力的畸形重视以及对个人权利的极度轻视,显示出这是一个“重国家,轻两造”的社会。在此情况下,重视手续和轻视程序所造成的后果都是一样的,也就是使处于弱者地位的被裁判者、被管理者、被控制者都不具有人的尊严,其本身也都不成其为目的,而不过是用来实现他人、社会、国家甚至衙门本身目的的手段。
或许,人们永远不可能将程序正义的内容揭示到“穷尽”的程度。但无论如何,程序的不公正和非正义都是有着确定标准的。那就是使人仅仅成为手段或者工具,而不成其为目的。只要人们受到这样的对待,非正义也就发生了,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道德正当性也就会引起普遍的质疑。
(选自《看得见的正义》,有删节)
【问题】
15.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中,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以司法裁判结论,体现法官的实体性的道德限制。
B.程序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判断标准。
C.实体性正当程序,是对立法权的限制,要求任何一项法律都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理念。
D.程序性正当程序,是对法律实施过程的限制,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16.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人类法律基本价值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实体正义中无法体现的法律价值需要程序正义来体现。
B.案件审判是个动态过程,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实体正义所包含的静态的法律原则,很难应对每一个具体的案件。
C.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普通公众所关注的往往是裁判的结果,而不太会关注司法裁判的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
D.司法制度中的“重实体、轻程序”,行政管理中的“重手续”,实质上是“权力”和“权利”轻重倒置的表现。
17.程序正义的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请简要概括。(6分)
【参考答案】
15.C(3分。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财产的法律)
16.C(3分。普通公众并非不关注司法裁判的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
17.体现法律价值,保障个人自由,健全司法制度,保证社会公正。(6分。每点2分,答对三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