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出现了法学院专业设置越来越细的新情况,把原
作者:未知 文章ID:84022 浏览:
【原文】
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出现了法学院专业设置越来越细的新情况,把原来一个法学院拆分为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法律学院、行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侦查学院等等。这样的设置所培养的学生很难避免知识领域不够广泛的弊端,教师长期在这样的专业分工下从事教学和研究,也很难避免学术视野愈来愈狭窄的缺陷。
著名法学家杨兆龙教授,在《新法学》月刊1948年第1期上发表了《法学界的贫乏》一文,他在文章中指出:中国学法律的人最容易犯两种毛病。一是对于与法学有关的非法学科目缺乏必要的了解。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伦理学等与法学都有密切的关系,由于时间与精力的限制,我们当然不能希望各个学法之士对于这些科目都有相当研究,但一个专业的法学家至少应该对与他的法律专业有关的几种科目有适度的认识。二是对于法学科目仅有局部的研究。法律的分门别类,本为研究之方便,并不是彼此间有何严格的界限存在而各自独立。学法之人应该对于整套法律有全面的认识。
杨兆龙先生对上个世纪40年代法学界的批评,至今仍有借鉴意义。由于目前法学教育分工过细,杨先生过去批评的“法学界的贫乏”更有可能愈来愈严重。20世纪以来的社会发展变化已要求在学科分工基础上培养法学通家,即古今通、中外通、交叉通、名实通等。所谓“古今通”,就是要打通中华法系到今日中国依法治国的隧道,寻求中国法治的历史脉络。所谓“中外通”,就是要进行中国和西欧法治的比较研究,通过比较,试图弄清楚中国和西欧的法治究竟是一种文明类型的差异,还是一种发展阶段的差异。而且,西欧的历史在世界范围才是特殊的,希腊罗马那样的奴隶制社会,在其他地方找不到;西欧中世纪采邑分封制、城市制度和教权、王权二元并立制度,在其他地方找不到;西欧资本主义社会从封建母体里正常“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道路,在其他地方也很难找到。正是因为如此,近代复制西欧模式的发展中国家,能够富强起来、跻身于发达国家的成功者甚少。所谓“交叉通”,就是打通法学与其紧密相关的经济学、政治学、宗教学、伦理学、历史学等隧道。所谓“名实通”,这里的“名”指理论,“实”指实际。“名实通”就是强调要从实践中提升理论。西方法学总体上给人一种重视逻辑假设、忽略历史论证的感觉。
因此,我觉得我们应该借鉴史学家“通古今之变,究天人之际”“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辨章学术,考镜源流”的研究精神,把历史和逻辑相统一,对那些不能被历史证明的逻辑假设,虽不能轻易否定,但也不能盲目推崇,只能把其视为一种理念,而非历史事实。从实践中提升理论,比逻辑推理更可靠一些。
(摘编自2016年12月19日《北京日报》)
【问题】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3分)
A.目前我国法学院专业设置越来越细,其弊端已现,显然不适应现代社会迅猛发展的要求。
B.当今法学教育分工过细,会使培养的学生知识领域不广泛,教师也很难避免学术视野狭窄的缺陷。
C.法律的分门别类,原本为研究之方便,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彼此间有严格的界限存在而各自独立。
D.近代复制西欧模式的发展中国家,很少能富强起来,原因是重视理论假设、忽略实践论证。
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我国法学教育出现了法学院专业设置越来越细的新情况,针对这一新问题,作者在文章开篇就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B.文章在论证中引杨兆龙教授的《法学界的贫乏》一文,意在阐明学法之人应对于整套法律有全面的认识,不能管窥蠡测。
C.对于法学教育分工过细,文章先指出现状,接着引杨教授的文章分析,最后指出应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在学科分工基础上培养法学通家。
D.文章在分析社会发展变化要求在学科分工基础上培养法学通家这一观点时,对“古今通”“中外通”“交叉通”“名实通”,都做了详细分析。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所谓“古今通”就是指要寻求中国法治的历史脉络,就是要通晓中国古今法治的联系,把握法治发展变化的规律。
B.我们希望每个学法之士对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历史学等与法学有密切关系的学科,都应有一定研究。
C.杨兆龙教授的《法学界的贫乏》,对今天缺乏与法学有关的非法学科目了解或仅研究法学局部的学法之人,仍有借鉴意义。
D.以通古今之变,究天人之际”“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等研究精神是应该借鉴的把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史学家精神。
【参考答案】
1.(3分)A(B项“不广泛”应为“不够广泛”;C项“彼此间有严格的界限”应为“并不是彼此间有何严格的界限”;D项冈果关系未必成立,近代复制西欧模式的发展中国家,很少能富强起来的事例是说明不能结合本国实际而照搬外国做法的害处,即不能“中外通”的害处)
2.(3分)D(文中只是对“中外通”的分析解释比较详细)
3.(3分)B(与原文“我们当然不能希望各个学法之士对于这些科目都有相当研究,但一个专业的法学家至少应该对与他的法律专业有关的几种科目有适度的认识”意思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