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这种新的生产要素与之前的生产要素相比有许多新的特点,有待
作者:未知 文章ID:65587 浏览:
【原文】
材料一:
数据这种新的生产要素与之前的生产要素相比有许多新的特点,有待我们探索解答。比如,数据是人们在生产实践中产生并采集的,数据的权属如何确定?数据的复制成本几乎是零,这与其他任何生产资料都不一样,如何定价?数据越积累越多,而且积累速度很快,可以说取之不尽,似乎不具有稀缺性,何以成为资产?数据来自众多个人,如何保护个人隐私?这些问题有待我们去研究、去解决。
数据治理以“数据”为研究对象,主张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建立健全规则体系,理顺各方参与者在数据流通各个环节的权责关系,形成多方参与者良性互动、共建共享共治的数据流通模式,从而最大限度地释放数据价值。
(摘编自杜小勇《系统探讨“数据治理”》,《人民日报》2020年9月8日)
材料二:
健康码是搭载在智能手机客户端(如支付宝、微信)上的小程序,由个人实名认证并填报健康状况(体温、接触史等);平台端则通过对手机漫游轨迹的定位,并利用大数据(打通社区、办公物业、交通口数据)算法比对密切接触人员,尤其是比对既有“涉疫情重点人员库”,从而达成对个人自主填报之健康信息进行高度精准并实时更新的动态校验。健康码最终体现为一个带有颜色标记的二维码(表示健康的“绿色”会根据一个人出入不同的时空场域而自动改变成“黄色”或“红色”),作为个人的健康证明。正是基于这一基于大数据的智能化“变色”系统,健康码很快在疫情防控部署中,被用作身份识别系统,成为人们进出社区、办公口、交通卡口、机场火车站等多个场景的“通行证”-扫码核验、亮码通行,成为了疫情期间人们越来越熟悉的进出程序,对有效排查疑似病患、控制病毒播散发挥关键作用。
(摘编自吴冠军《健康码、数字人与余数生命》)
材料三:
在组织法、行为法和数据法的三维观照下,转型后的健康码首先要求引入“政府即平台”理念,彻底改造条块分割体系,重构行政主体制度,从基于疫情防控事项的整合迈向更广泛事项的整合。其次,限制公民行为自由的健康码是紧急状态下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克减,其正当性建立在新冠疫情超强传播性和致命性的基础上,一旦疫情缓解或结束,健康码就必须脱离强制性和约束性,从行政机关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转为公民自愿选择、国家依申请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尽管如此,行政机关仍负有算法解释和算法审计的职责,以保证公共服务的公平性。最后,健康码数据的收集与使用与疫情防控的目的密不可分,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三级响应终止,相关数据的处理将不再必要,根据存储期限最小原则,均应删除或匿名化。就此而言,转型后的健康码不再享有公共利益豁免,相关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重新获得个体同意,对于涉及健康医疗的敏感信息,还应单独取得明确同意,并履行必要的安全评估程序。总之,作为中国应对新冠疫情的成功经验,健康码蕴含了国家治理变革的契机,可只有矢志不渝地坚持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才能让数字力量赋能美好社会,而不会滑入科技利维坦的深渊。
(摘编自许可《健康码的法律之维》)
【问题】
7.下列对材料中“数据”和“健康码数据”的相关理解,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数据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与其他任何生产资料都不一样,它的复制成本几乎是零。
B.数据来自众多个人,具有隐私性,因此数据治理应该尽量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C.健康码是先由个人申报再经平台算法比对验核最后呈现为有颜色标志的二维码数据。
D.健康码数据与疫情防控的需要密不可分,当相关数据处理不再必要,应删除或匿名化。
8.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
A.理顺数据治理中流通环节的权责关系,主要是指理顺行政部门采集数据时的权力和进行算法解释、算法审计时承担的职责。
B.形成良性互动、共建共享共治的数据流通模式,要求政府在使用健康码治理时,应遵循国家申请、公民自愿选择的治理原则。
C.疫情期间的健康码享有公共利益豁免权,这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性地获取私人信息,而个人也应该支持公共治理而让渡部分个人权益。
D.只有坚持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才能让数字力量赋能美好社会,从而最大限度地释放数据价值,充分实现智能高效的数据化治理。
9.结合材料二和材料三,概括在疫情防控阶段的数据治理中健康码呈现出的优点和缺陷。
【参考答案】
7.B“因此数据治理应该尽量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理解错误。原文只是说“数据来自众多个人”,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有待我们去研究,并不意味着来自个人的数据都具有隐私性。选项强加因果。
8.D
9.优点:低成本,高效率
缺陷:存在数据壁垒,损伤公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