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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回顾一下华夏法制史,我们会发现,从《尚书》确立的“罪疑惟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3日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2日
作者:未知  文章ID:69302  浏览:

【原文】
    简单回顾一下华夏法制史,我们会发现,从《尚书》确立的“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司法原则,到宋代对法官“失出人罪”几乎不追究责任的做法,再到清代繁复的“审转”制度设计,都体现了中华法系的一种核心价值观:慎刑。
    清代的“审转”是一项层层复审的司法制度,张晋藩在《中国法制通史》中说:“徒刑以上(含徒刑)案件在州县初审后,详报上一级复核,每一级都将不属于自己权限的案件主动上报,层层审转,直至有权作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终审。”清代审级之多,为历朝之冠,一个重大刑事案件一般都需要经过州县一府一臬司一督抚四级复审,而且“审转”是主动性、强制性的,不管被告人是否提出申诉,都需要走完四级审讯。这样的制度设计,初衷当然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减少冤案,但由于所有徒刑以上案件都要层层“审转”,导致实际上的复审往往流于形式,如同走过场。
    相比之下,宋代实行的“翻异别勘”更加接近现代司法的复审制度。今日多数国家的司法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一般来说,二审与三审的启动,以被告人是否提起上诉为准。宋代的。翻异别勘”也是如此:在庭审程序结束之后,如果被告人喊冤翻供(相当于提出上诉),则重组法庭,重新庭审。换言之,“翻异”是启动“别勘”的触发机制。不翻异,则不需要别勘。
    犯人若称供词属实,则亲笔签押,录问程序至此完成,案子将进入下一个程序。但犯人在录问之启也可以喊冤翻供,一旦喊冤,法院必须马上申报上级法司——提刑司,由提刑司委派法官重新开始庭审,为避免复审受到原审所在地政府的影响,往往要借调其他帅叫作“差官别推”。
    有些案情重大、复杂的案子,在走完“差官别推”程序之后,被告人还会喊冤,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从邻路的州府借调法官来复审了。有一段时间,宋政府考虑到邻路的州府可能难以摆脱原审地的影响,还要求从隔路差官别勘。宋人防范司法作弊之周详,令人惊叹。
    但是,“翻异别勘”的制度,必然会产生一个后果:被告人如果一次次翻供,司法机构只能一次次重组法庭,没完没了,一个案子审了几年、十几年,都无法完成终审。因此,从太宗朝开始,宋政府对“翻异别勘”作出了次数限制:“经三度断结,更有论诉,一切不在重推问之限。”即被告人只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类似于四审终审制。不过,在两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不受三次别勘的次数限制:一是被告人控告本案法官受贿枉法而枉断其罪的;一是被告人声称其冤情有明确证据可证明的。
    (摘编自吴钩《宋代的“翻供与重审”》,有删改)

【问题】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与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A.《尚书》确立的“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司法原则,太过谨慎,不符合现代法理观念。
    B.宋代对法官“失出人罪”几乎不追究责任的做法,给法官徇私舞弊制造了机会,这样必然不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C.清代的“审转”制度层层复审,烦琐不便,设计者别有用心,实际上复审常常流于形式,表现得很程序化。
    D.追溯华夏法制史,我们不难发现,慎用刑法是一种重要的价值观念,这种认识在古代司法史上有所体现,影响深远。
    2.下列关于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文章第一段通过回顾华夏法制史,结合具体的司法原则以及司法制度设计,得出了q嗔刑”的法理认识。
    B.第二、三两段比较清代与宋代在复审制度上的不同,认为清代的“审转”流于形式而宋代的“翻异别勘”更科学。
    C.第四、五两段补充介绍了“差官别推”的做法,为避免影响,要求从隔路差官别勘,即从其他州府调法官来复审案件。
    D.最后一段论证了针对“翻异别勘”制度必然存在的后果,从太宗朝开始,宋政府做出了三次“翻异别勘”的限制及可能存在的例钋。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宋代实行的“翻异别勘”制度,与现代司法的复审制度很相似,一般以被告人是否提起上诉为是否复审的依据。
    B.在宋代,犯人如果认可供词的真实性,需要亲笔签押,录问程序至此完成,案子也就结束了,但犯人还可以喊冤翻供。
    C.宋代的提刑司作为法院的上级法司,为避免复审受原审所在地政府的影响,可以借调其他州的法官来审理案子。
    D.宋政府对“翻异别勘”做出了类似于四审终审制的限制,但有两种情况可以不受限制,显示出先进的法理精神。

【参考答案】
    1.D
    2.C
    3.B
    【解析】
    1.试题分析:题干是“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与分析,正确的一项是”。本题考查理解并分析文中重要信息的能力。答题时注意仔细阅读文章,找准有效答题区间,然后认真对读,寻找细微的差别。A项,“太过谨慎,不符合现代法理观念”与第一段中的“都体现了中华法系的一种核心价值观:慎刑”意思相左。B项,“给法官徇私舞弊制造了机会,这样必然小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于文无据,妄加揣度。C项,“设计者别有用心”错,原文认为初衷是好的。
    2.试题分析:题干是“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此题考核分析论点、论据和论证方法的能力。答题时注意分析文章的思路,中心论点和分论点的关系,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关系,论证方法的类型,重点考核为论点是否正确,论据证明的是什么观点和论证的方法。C项,“从隔路差官别勘”只是宋政府有一段时间的做法,选项以偏概全。
    点睛:论述类文本阅读的阅读材料是一篇小论文,所以要明确文章的三要素:论点、论据和论证方法。答题时注意判断中心论点和分论点的关系,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关系,论证方法的类型,重点考核为论点是否正确,论据证明的是什么观点和论证的方法。
    3.试题分析:题干是“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本题考查理解和分析文中重要信息的能力。答题时注意仔细阅读文章,找准有效答题区间,然后认真对读,寻找细微的差别。B项,“案子也就结束了”错,原文为“案子将进入下一个程序”。
    点睛:筛选并整合文中信息的能力的题目,题干的表述一般为“对文章有关内容的表述,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或者“正确的一项”,错误设置一般为答非所问、混淆范围,强拉因果、曲解文意,偷换概念、无中生有等,命题的手段为改变文章的表述和概括文章的内容,答题时注意阅读题干,找准区位,然后对读,寻找细微的差别。筛选并整合文中信息类题目的解题方法有这样几点:①根据要求确定提取信息的目标。②通读全文,整体感知。在确定了提取信息的目标之后,要根据目标浏览全文,确定提取信息的区间。③准确寻找,筛选提取。筛选和提取信息类试题的答案均在文中,因此,及时找到选项在原文的位置,顺藤摸瓜,确定筛选范围。④仔细对照,正确判断。找准选项有关内容在原文的位置后,要把原文与选项对照,辨明正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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