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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有关的范文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5日
作者:未知  文章ID:70170  浏览:

    22.阅读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60分)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无良商家最害怕的时候,但过后制假贩假又死灰复燃。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一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于是出现了职业打假者,他们知假买假,通过摸查确定目标,大量买进后索赔。对于职业打假者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职业打假是一个大家利器,有人将其视为投机行为。
    对此,你怎么看?综合材料的内容和含义作文,选好角度,确定利益,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参考范文】
为职业打假者点赞
    职业打假,不是一般人能干的活儿,虎口拔牙,伸张正义,有时候还要面临各种压力和威胁。但他们义无反顾,坚持斗争。所以,我要为职业打假者点赞。
    职业打假人之所以有市场,是因为市场上假货太猖狂。改革开放这三十来年,中国人的吃穿用度,五光十色、琳琅满目。市场的繁荣和消费者的慷慨,给假货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就像肥沃的庄稼地里必然会滋生杂草一样。杂草不除,它就会吸食庄稼的养分,最终遭殃的是盼着收获的庄稼人。市场上的假没人打,诚信者受损,消费者遭殃。蔓延日久,何止是杂草的野蛮,简直是吞噬市场肌体的毒瘤!所以,对于制假售假,必须斩草除根,不留后患。虽然国家出台了各种法律条文,也组织了各种管理监督组织,但百密一疏,总有监管不到位的时候。这就给造假售假者提供了一些机会,也为职业打假者的生存提供了施展才华的空间。所以说,职业打假人,也算是为民除害的“梁山好汉”!
    当然,打假,要打的理直气壮,凭的不是武侠小说里的盖世奇功,而是国家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站在了有法可依这个理上,职业打假者就成为正义的化身,有了法律这件利器,那些制假卖假者只能“认栽”。当职业打假步步为营时,那些制假卖假者就只能退缩了;当职业打假数十年如一日时,那些制假卖假者便无立足之地了,直到他们走向灭亡。
    但要真正做到让制假者闻风丧胆,谈何容易!有人总结“打坛”的生存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纯粹的个人打假,在流通领域购假索赔;二是公司打假,接受厂家的委托,帮助厂家调查假货源头,配合执法机关联手打假;三是两者相结合,一边从事公司打假业务,一边有选择地打假索赔,借此赢得媒体和舆论的支持,并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团队。与其说是打假的“三种方式”,倒不如说是“三个阶段”更贴切,因为这些职业打假者都经历了这三个阶段,他们也因此从“一匹狼”变成了“一群狼”,从“打假个体”变成了“千万资产的公司老板”—只是这个过程太坎坷。
    那么,问题来了。
    职业打假是为了逐利,至少会被贴上逐利的标签,那么它最具杀伤力的武器之一—公义,便会被蒙上一层暧昧的色彩。甚至打假人也渐渐从媒体的宠儿沦为非议的对象。《南方周末》记者就曾对“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笑言,你现在已经被“毁容”了。王海苦笑回应:我知道,无所谓。但他接下去的后半句,更令人深思:“我们最大的作用就是启蒙,这个作用早已实现,我没有太多的奢求。”每个人都要生存,职业打假获得丰厚回报,有利国家,有利他人,有利自己,何乐而不为?
    一个诚信有序的社会,本不该有职业打假者的饭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是每个消费者可以随时拿起的“武器”。但是因为消费者维权意识和市场诚信缺失、监管缺位,使一些职业打假者一夜成名。这不是打假者的荣耀,而是文明社会的尴尬。
    如今,国家发重拳打击制假贩假,更多的消费者和职业打假合纵连横,让制假售价的空间越来越小。“职业打假”终会退出历史舞台。但是,他们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却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维护着消费市场的清明诚信。
    所以,我要为职业打假点赞。为他们的公益、诚信和责任点赞。

职业打假当戒
    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更多的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我的观点是:职业打假当戒。
    职业打假人应该如何定位?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绝对不是所谓的“利器”,因为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社会学家夏学銮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做“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俗语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因为有假,他们才有存活的空间。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赚取高额回报时,如果他们没有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职业打假就是在打擦边球,同样要面临风险,甚至违法。
    为什么职业打假人屡屡被质疑?那是因为他们往往会有一个“敲诈勒索”的帽子。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所谓的“打假者”,采取一些不光彩的手段来对付商家。比如有人故意将不合格或者过期的商品带入市场,借此向经营者“索赔”,也有人在拿到证据后,不是依法向商家索要赔偿,而是收取封口费。这一类的行为,给人以“敲诈勒索”的口实,也影响到了许多人对职业打假的看法。
    对于打假中出现的“敲诈”,现在一直没有一个明晰的界定,法律界似乎也认为这是个难点,争论也一直持续。实际上,界定打假与“敲诈”应该不难,就是看打假者是否按照程序,在买假后向管理部门举报,并依法获取赔偿。但是有些打假行为,却难以界定是否存在证据造假,或者与商家私相授受,那么就很难认定其做法的性质。而且打假者的内心的出发点是法律所无法衡量的。是阴暗,还是阳光,很难界定;是牟利,还是公益,彼此纠缠。
    职业打假人还有一些为人诟病的地方,一是营利,二是知假买假。这两条,即使不定性为“敲诈勒索”却足以给他们戴上一顶“投机客”的帽子。在商家与消费者博弈的过程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屡屡遭到商家的欺压。但如果消费者也因此丧失诚信,以暴制暴。以恶制恶,这种互相的欺诈,岂不是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互相的指责又岂不是古人眼中的“五十步笑百步”?千万不要因为环境的污染而自污,千万不要因为自己被骗而去欺骗别人。若如此,整个的诚信价值体系,将消失殆尽。人与人之间,何谈信任?
    并没有数据显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大大减少了市场上的假货和伪劣产品。所以,还是让法律来严惩那些制假售假的不良商贩吧。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每个人都要承担起诚信的责任。个体的所谓英雄主义,是无法解决体制性问题的。解铃还须系铃人,打假还是要靠国家。制假者必将退出历史舞台,职业打假也会随之消失。
    所以,职业打假,当戒。

职业打假非坏事
    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无良商家最担心的时刻。不过,有没有方法让这种担心转变成常态?职业打假可以说是一个利器。然而在近几年,关于职业打假人的争议可不少,比如指责这类群体把打假做成了生意。但我认为:职业打假非坏事。
    职业打假作为职业,缘起于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确立。2014年实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一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这个赔偿力度就变成了“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确立,可以视作对消费者的赋权,但也正是因为要进行倍数赔偿,使得很多人涌入到“牟利大军”中。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职业打假视作投机行为,问题是这种投机行为在不在允许范围内,这就要算一下成本和收益了。首先是成本,主要产生了几种情况:一种是敲诈勒索,比如发现问题直接给企业施压,让对方花钱消灾;一种是恶意打假,比如有一些职业打假人私藏货品等过期,然后向商家索赔;再有就是大家熟悉的知假买假,通过摸查确定目的物,大量买进然后索赔。其中,前两类投机行为直接涉及到诈骗。再看收益,消费者虽然具有追偿的权利,但在与商家周旋、甚至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依然需要承担比较高的成本,这使得消费者相对比较弱势。就目前造假情况来看,由职业打假人充当市场清道夫,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可能远远大于社会成本。
    有人可能觉得,造假产生职业打假就像酒驾产生钓鱼执法,有“反向激励”之嫌。这其实是混淆了两回事,后者涉及程序正当性问题,而前者则完全适用于结果导向,可以用收益和成本来算问题。况且,职业打假人也有投资风险,一旦投入百万而索赔不了,得自己吞苦果子。所以,尽管职业打假更多出于“牟利”而非“生活自用”,但站在效用最大化的角度上,应该赋予他们和普通消费者一样的权利。至于是不是恶意打假的问题,有没有勒索敲诈的倾向,完全可以交由司法裁决去判断,做到这一点也并不难。
    在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中,不少代表和委员都提到了打假问题,认为应该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在打假问题上形成强有力的长效机制很重要,其中法律监管与执行应该是基本保障,但如果要做到打假常态化,充分调动消费者自己的积极性、能动性才是最重要的。如果说赋予消费者“退一赔三”权利是第一步,那么明确打假人也享有这项权利才更符合现实需要。
    在当前,职业打假人还不到退场的时候,在未来,也应该意识到让职业打假人赚钱其实并非坏事。

用“真”打“假”
    “真善美”是一个我们大家都十分向往的词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真”字,只有真诚真实,人才能善,善才能美。可是有了真的同时就会出现“假”,破坏社会美好的生活,我们应该正确打击“假”,才能使世界之“真”飘香四处。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为了打击无良商家而制定的。新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一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于是有些人就以此开始知假买假,大量买入后进行索赔。虽然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部分无良商家,可如果大家都出现这种想法,或者付诸实践,社会岂不是乱了套?
    出现这些无良商家,一个重要原因是极少数人的道德素质低下,不懂得珍惜“真善美”。所以,国家要加强教育,要让人们明白:售假制假不仅危害别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最重要的是会让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得不偿失。而通过教育不断提高人的素质,也会从根本上提升社会整体的道德素质,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制假售假的问题,而不是利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办法进行索赔。【此处引用不妥,改为“以投机来打假”】
    打假固然重要,可是我们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正确进行。如果像职业打假者一样,所有人都去买假货,然后对商家进行三倍索赔,那么谁还去买正品买真品呢?所以在打假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支持正品的主要地位。正确打假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政府可以制定更详细的相关法律,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人民群众也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等等。像这样正确的方式有很多种,为什么非要选择那种极端偏激的方式呢?坏人自有法律严惩,我们需要做的是用正确的态度辅以法律,使世界更加美好,更加真实。
    归根结底,制假售假,这还是人本身的思想问题。如果每个人心中所想的都是怎样造福社会,怎样贡献社会,那又怎么会出现假货泛滥的现象呢?又怎么会有所谓的职业打假的行为呢?总而言之,还是应该让人心中充满“真善美”才能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用“真心”打“假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如果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正如歌中所唱,如果每个人都怀着对社会的爱与真诚来生活,那么我们的国家将充满爱与真,诚与实。
    我坚信:“真”终究会打败“假”。

打假要走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一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于是出现了职业打假者,而且对于职业打假的人们也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我认为打假者这一职业存在弊端,需要规范。
    首先,这种职业打假者,他们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是通过知假买假的行为,然后对商家要求索赔。打假者的目的是为了钱,他的行为是由其利益熏心所指引的,是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一种奸诈的投机行为,是没有任何职业道德可言的。
    现如今的社会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利益链条。有些不良商家为了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开始造假、售假,使规范的市场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假冒伪劣产品,之后又因为那些以自身利益为目标的打假者的出现,使得市场秩序乱上加乱,给消费者、正品制造商等各个方面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不仅不利于良好市场环境的打造,还使广大消费者对那些物美价廉的高质量产品丧失信心。
    其次,职业打假者的出现所带来的负面连锁反应也是不可忽视的。他们通过大量买进假货进行索赔,让那些无业游民与低智商分子找到了一条所谓的“发家致富”的新道路。我真的很担心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进行这种害人害己的投机行为,更何况在打假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这就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这些打假者配不上“职业”这两个字,他们贪图利益,毫无职业素质,使社会发展出现了弊端。
    当然,我们也不否认,打假者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造假、售假的行为,而且在这些人中也不乏为了公益,坚守节操,真心实意来打击假货的人。从一定程度上讲,打假人打击假货是可以有条件被允许的,那就是:打假人在打假的过程中走“利”的同时也还要走“心”。这不仅需要打假者的自身醒悟,也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的干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打假人的职业操守,将打假人这把“双刃剑”变成单向的宝剑,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所以,我认为:打假要走“利”,更要走“心”,只有“心、利”一起走,才能使人民百姓安心,才能促进社会稳定繁荣,还人们一个安全、安心的市场环境,如是我愿!

利器?非也!
    “无良商家”的屡出不穷带动了消费者权益法规的出现,同时也带动了“职业打假者”的出现。有人说打假者是一个打假利器,又或有人认为是投机行为。在我看来,者样的人出现并不是为了打假而打假而是投机而已,并非利器。
    打假者通过大量买入假冒伪劣商品,再通过法律法规向销售者进行索赔,你觉得他们得到了什么?难道是世人对其的称赞?并不是,而是在他们眼里闪闪发光的金钱。他们对卖家进行高价索赔后,你认为就不会再出现这样的假冒商品了吗?不是的。谁能保证这些打假者囤积的假冒商品会被无坏化处理?它们会不会以全新的面目重新出现在你的眼前?如果事实如此,你们还会认同职业打假者的做法吗?
    我并不认同。这样的行为无疑是钻了法规的空子,而其目的就是金钱,他能想到钻法规的空子,就会想到利用法律的空子,甚至于国家的空子,你们还敢向更深处想象吗?这样的做法不是只被金钱闪瞎了双眼吧,还有那颗脏兮兮的灵魂。这样的情况扩张下去,只会让错误的事情一再发生,来污染整个社会。
    投机行为可以有。当年诸葛亮也不是凭借草船借箭这样的投机行为完成了一个根本不可能成功的工作吗?更有空城计等等许多这样的投机行为,恰恰被人们广为赞颂。因为,他们有智谋,没私心。而现实中把打假者称之为“打假利器”,像打假者这样的赤裸裸的追逐利益的行为,难道还能称之为利器吗?利器?到底利了谁?只是单纯的利了打假者自身的私利而已,并没有利民利社会。在当下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经济高速发展,而带给大家的难道只有这种只顾利益而不谈温暖的社会吗?社会的某些冷漠,难道和这样的行为毫无关系吗?
    投机的其实不只有打假者,更是卖家,更是我们自己。卖家难道不是投机行为吗?他们通过买家的信任,将假货卖出,只为眼前利益,这是多么让人心寒啊。其实我们也是如此。一个个小的投机行为,慢慢的罗列起来,长期下来,高楼林立的居所之中,我们不谈现实,不谈理想,只被蝇头小利所迷惑,该有社会温暖全部烟消云散。
    室外高楼林立,车水马龙,时间在不断的磨擦中悄然流逝,又有谁会回想以前处处温情的社会?让我们不再为眼前蝇头小利而处处投机!让我们在这种尘世喧嚣中,重新构建一个处处温情而真实的社会吧!

生命不可承受之假
    鲁迅先生曾说过:“中国人的性子总是调和折中的,倘若想要在屋子里打开一个窗,人们是不允许的,但假如你想要把屋顶掀开,人们则会围过来与你调和开窗的。”我想是的,造假已成为了顽疾,倘若没有对症下药,那么总归是无药剂除病的。
    从自身而言,买到造假商品总是十分糟心的,更何况造假商品已成为了常态,我认为打假师有一定的存在必要的。有时遇到无良商家,我们难道只是单纯的宽容吗?宽容,并不是“神仙药”,有时候宽容也会变成一种纵容。人微言轻,一两件商品总是不能让造假者放在心上的,而且总有许多“纵容者”,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亏损自己的利益便是良方了。又有多少人愿意大费周章的去揭露造假者呢?那么,职业打假者便有了存在的必要了,沉默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用无所不为与沉默去乞求解决问题的,所得到的也只是虚无罢了。有打假的需求,就会有打假师的市场,这是不可否定的。既使打假师为自己牟取了利益,但是却在更大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秩序,致使造假者不再猖獗的经营了,这也是好的事情。人也总是要吃饭的,如此看来,打假师牟取一些利益也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尊敬,所以我称之为“师”】
    造假者,于其身也,本是所骗得不义之财。有老鼠就要需求猫来抓。于自然规则而言,无论大猫小猫,能抓老鼠就是好猫。为何要放任老鼠维持生态的不平衡呢!法规法律就如同大猫,可总有些隐蔽的小角落是需要小猫配合的,打假师恰好能弥补法律法规所不足的地方,我又何乐而不为呢?
    这个时代需要有人发声的,倘若唯道德之激情而无理性之资源,真的会使社会进步吗?我想,这并不能让社会进步。我们需要宽容的,不是造假者,而是那些职业打假师。我们的法律法规,法由人定,总会有些不足,那么就要靠我们去宽容他,维护他,给这些抓老鼠的小猫更多的勇气。
    愿这世间的冰冷不复存在,愿这世间多一些温暖和真诚。
    唯江上之清风与山间之明月,我想,总有一天,这世界没有那么多生命不可承受的造假之重。愿爱将如十里春风,抚慰人心。

以假制假,非义也
    “莫看江面平如镜,要看水底万丈深”。静其面,却不如本质其波澜。当我们处于甚器尘上之时,人心沸腾之间,要脱离事物本身,方可追其根源。
    假如抑假,无非就是“以暴制暴”的另一个特写,又何谈职业?
    职业打假者以“退一赔三”为理由,大量买进假货再索赔的行为我认为是不妥当的。首先,职业打假者本身的行为就已经为就已经将“假”的名义扣在了自己头上,恐是制无良商家为辅,投机为主!大量的索赔最终也只是进了自己的腰包。如果这种行为也可称为职业的话,那社会的正义恐会沾染一丝铜臭。
    社会正义是每个人心里的深根茂树,它深深根植于社会的每一寸土壤,它以枝叶蔽去晦暗的暑热,以根系抓住反道德的风沙,它是社会稳固的基础,更是国家发展的要素。以假制假,无非就是职业打假者虚晃的正义,如果更多的人效仿,就会助长非假不买,非便宜不占的恶风气。法律的规定是为了扼制和教育无良商家,却让一些职业打假者钻了空子。虽然说也起到了对无良商家的扼制作用,但却容易引发市场的混乱,反而违背了法律颁布的最初意愿。如果人人都去钻法律的空子,那么法制社会谈何建立。
    有一则新闻,某淘宝用户在网店购买奢侈品,网店的服务人员对其进行了详细周到的解答,可是邮递过程中由于海关检查延迟了一个星期,用户多次找服务人员要求索赔,服务人员称是邮递过程中的差错,不予以赔偿。用户于是在收到商品后,将产标毁坏并投诉该网店卖假货,要求“退一赔三”,三番五次给予恶意评价,最后让网店利润持续下降。此新闻中的用户的行为与职业打假者大同小异,“退一赔三”并不是为了让消费者去恶意“惩罚商家”,而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理的正当权益。这样扰乱秩序不仅是人们的价值观念的错误表现,更是社会道德缺失的显现。
    点点正义之行,奠定社会的基石,而这基石必须是稳固的。如果被“以假制假”所腐蚀,必将会让这些基石有所动摇,最终甚至走何崩溃!

知假不买假,何为“职业”
    最近,社会上出现了一个新的团体:职业打假者。他们知假买假,通过摸查确定目的物,大量买进然后索赔。这样做的原因就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一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他们从中获取利益,满足自己的私欲。
    我认为这种职业并不是什么打假利器,他们知假买假,再“大量买进”获得索赔完全是一种投机行为。
    职业打假者们很明显,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赔三”的利益,虽然间接的做到了打假,但这是有失道德的。难道他们拿着钱会觉得心安理得吗?大家都心知肚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条赔偿政策是为了保护那些不小心买到假货的消费者的权益的。这才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涵。
    职业打假者打着“打假者”的旗号来满足自己的私利。虽然是打了假,但也未能从根本上做到“职业打假者”存在的根本意义,而是一种扭曲的丑陋的败俗。
    更深一步讲,作为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未能做到制止造假行为,存在着一些不可阻挠的弊端,然而也正是因为这些弊端,从而导致了“职业打假者”的兴起。我想,如果消法不及时发现并改正这些弊端,以后社会上存在的就可能不光是职业打假者这样的团体了,管理和抵制也将会变得困难重重。所以,从根本上来说,消法并没有很好的起到打假的真正作用,也许社会上还是会出现更多的售假制假者。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弊端使职业打假者有可乘之机,打假者虽在打假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还是建立在其占有私利的基础之上的。这样的恶性循环,不仅会使那些合法权益受到威胁的消费者得不到相应的保护,久而久之还会引发更多的人加入“职业打假者”的队伍。这样,我们还需要消费者保护法吗?
    我认为真正的职业打假者,是知假不买假,知假举报假,知假抵制假。何为职业,这就是职业。相比那些打着“职业”旗号满足自己私利的人来说,他们散发着无限的光辉,那样的社会才会更美好。
    所以,打假,要从你我做起,知假不买假,知假举报假,知假抵制假,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诚信,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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